宋才发发表:《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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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发表:《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论文

北京12月20日电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是我国进入新时代面临的一项极其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高质量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补齐农村发展短板是高质量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解决“三大民生”问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高质量发展是提升农村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现实基础:化解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选择,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和能力提升是高质量发展的必备条件。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路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以公共服务为重点优化共同富裕的资源配置,以人的能力提升为抓手强化共同富裕的动力系统,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完善共同富裕法治保障。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发表宋才发教授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论文。《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李俊杰,执行主编:冯雪红,论文责任编辑:马明德。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3,(06):134-144.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宋才发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是我国进入新时代面临的一项极其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高质量共享发展能够提供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使全社会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一、高质量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一)补齐乡村发展短板是高质量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

乡村是城市建成区之外具有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聚焦点在乡村,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短板”,也主要集中在乡村。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用高质量发展理念统领乡村振兴全局。美好生活需要的各要素、各环节,都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赖共有、共在的总体性存在。“总体性”是人类统摄社会生活的基础,成为构建美好生活的一种内在诉求。“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总体性方法的践行和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观,目标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个目标既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宗旨,也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基本价值遵循。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前面,增加了“贯彻新发展理念”。至此,“新发展理念”被正式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党的二十大在经过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写入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即是说“新发展理念”在“新发展阶段”的拓展和跃升,使得中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有了内在根据和《宪法》保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是一场深刻变革,不能简单地以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必须实现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高质量发展。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说到底就是坚持全民共享、全面共享,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习近平指出,“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劳动热情和创新创造活力,夯实新发展格局的基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种新型的高质量发展,强调把人的主观能动性施加于乡村发展规律,理性通过市场体系影响社会,通过人们共同遵守社会规则和政治体系影响乡村发展。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为《乡村振兴促进法》),标志着我国乡村振兴制度日趋成熟。高质量发展是从初级阶段“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有没有”反映的只是发展的数量问题,“好不好”反映的则是发展的质量问题。高质量乡村振兴是高质量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的集中体现,是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深化。因而高质量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实现乡村高质量振兴的战略目标,不仅需要尽快补齐乡村发展“短板”,而且需要遵循乡村建设的一般规律。农民是乡村振兴、乡村建设的直接实践者和受益者,乡村治理、乡村建设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不仅要让全体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实践,而且要从实际出发满足农民的现实需求。要依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总体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稳定之本。执政党必须时刻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在高质量乡村振兴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

(二)解决“三大民生”问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

千方百计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民生”解决的是人民基本生存和生活问题,“发展”的目的是使人民生存更有尊严、生活更有质量,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执政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说到底就是要为人民办实事、谋福利,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一件事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存水平和生活质量。在新时代新阶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习近平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必须高度重视教育资源不均衡引发的社会问题,把教育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从源头上解决“学区房”引发的社会乱象,彻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学难、负担重等实际问题,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必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本人在民族地区乡村调研中发现,部分刚刚摆脱贫困的农民群众,依然存在着因病返贫的风险,农民住院路途遥远、成本高不堪重负。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制定整体方案,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的健康福祉,防止弱势群体因病致贫、农民群众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必须继续实施“住有所居”的安居工程,当前住房问题存在两个极端:一是城乡大量的闲置房屋无人问津,二是进城务工人员无房住。党和政府必须从全局上统筹解决这个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无房住的现实问题,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强化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只有把人民群众住房问题解决好了,安居乐业和共同富裕才有希望。共同富裕是现代制度文明尤其是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贴近群众实际感受谋划推进各方面工作,扎扎实实地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下功夫。要“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扎扎实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在当代中国如果没有共同富裕,“富起来”既没有质量保证也难以持续,“强起来”就更缺乏坚实的社会支撑。制度文明建设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未来尤其需要以良法善治为依托,以社会和谐为条件,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协调发展。

(三)高质量发展是提升乡村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鲜明主题。新时代新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没有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中国的现代化就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现代化。必须全力推进乡村振兴,用乡村振兴带动和推动乡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在政策和社会帮扶措施上,要按照照顾“最少受惠者”原则,重点帮扶那些低收入群体,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为困难家庭减轻教育负担,提升低收入家庭子女受教育水平;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市与乡村保障待遇差别;完善政府兜底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升城乡最低保障水。解决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才行。习近平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与时俱进地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即是说,高质量发展是提升乡村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标志就是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现代化建设最艰巨的任务、“最难啃的骨头”仍然在乡村,推进乡村高质量发展必须突破“卡点瓶颈”。“卡点瓶颈”主要体现在城乡发展仍然存在的二元结构,由此导致产业分布、收入分配、公共服务布局不合理,农村地区整体发展水平滞后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诸多方面。要聚焦突破城乡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乡村发展不充分的卡点瓶颈,必须坚持农业农村发展优先的原则和政策,畅通城乡要素自然流动,促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多措并举缩小事实上存在着的城乡差距,着力提升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发展水平。民生改善是一个不断进行财富积累和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保障和改善民生不能脱离国情实际提出过高目标。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问题抓起,让人民群众从切身的、现实的利益中看到变化、得到实惠。从高质量发展的视角看,未来有必要把农业界定为一个社会性产业,不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性产业,要更加注重农业的综合效益,而不只是经济效益一个方面。必须持续推进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要鼓励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支持农业大县聚焦农产品加工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乡村民宿、农家乐特色村(点)发展;要持续实施“数商兴农”工程,推进电子商务进乡村的进程,开展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完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议在未来适当的时候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这是全方位深入推进城乡“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迫切需要,也是统筹并理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城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需要。

二、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现实基础

(一)化解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选择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藴含着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处理“先富”与“后富”关系的观点,共同富裕随之成为社会主义本质论所要达到的目标。他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提及“共同富裕”的话题,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比较适宜,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讲话中,习近平宣告“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提出解决“共同富裕”问题已经水到渠成。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历史条件、地域差异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民生事业方面既有的发展成果,在社会成员中的分布极其不平衡。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获得满足最根本的制约,唯有通过更加充分、更加平衡的发展才能解决问题。这即是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主要矛盾转变的表述,实质上已经藴含着共同富裕的发展战略。2020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2021年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自此,“高质量发展”被确定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手段,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共同富裕”是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结果,是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的。“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毕生追求的价值目标。马克思恩格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任何时候都不会是自动实现的,它是以共同富裕的实现为支撑条件的。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准确理解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基本意涵,对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准确把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有针对性地促进充分平衡发展,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内在要求。所以,习近平强调指出,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必须“把高质量发展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筑牢发展之基,激活发展动能,增进民生福祉”。

(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

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是以现实生产力为物质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揭露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最终实现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设想。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当时没有直接使用“共同富裕”这个概念,但是他们已经阐释了高质量发展对促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前提意义。他们认为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只有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高质量发展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促成社会主义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协同共富为内容,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设想并指出的“共同富裕的实现过程具有内在一致性”。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一起并列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为“三位一体”的经济制度体系。这就从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经济运行机制上,为以高质量发展方式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未来要进一步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发展混合合作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服务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要在制造强国建设、民生改善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发挥关键作用。要进一步破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尤其要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政策体系,激发企业家精神。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指出,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的收入分配形式,社会的收入分配形式又是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具体实现。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时候,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会到来,到那时“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真正共同富裕也就实现了。这也即是说,只有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建立起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才能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的目标,才能建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才能为高质量发展的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和通过劳动获得社会报酬的权利,必须把共同富裕牢固地建立在劳动者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共同富裕的财富不是分配出来的,而是千千万万劳动者埋头苦干出来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指出:“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把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在劳动者共同劳动的基础上,有利于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凸显劳动者劳动和获取劳动收入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共同富裕思想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指引,这是因为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是社会主义制度,它是一个以人民为主体的现代政治概念;共同富裕是在社会领域实现社会公共资源由全体人民共享,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前提下不断增加人民的财富,社会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共同富裕内嵌现代自由平等观念,通过法治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更为公平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人民当家作主为共同富裕提供了人际关系平等的法律保障。

(三)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和能力提升是高质量发展的必备条件

中国特色反贫困道路蕴含着一条深刻的解放逻辑。2020年后“绝对贫困”问题彻底解决,“相对贫困”将成为新时代贫困的基本存在样态,反贫困工作方式将由“集中作战”转变为“常态化推进”。与“绝对贫困”相比较,“相对贫困”的表现形式更加多元,形成的原因更为复杂。它是一种多维发展贫困,是相对贫困群体资源阙如、机会缺失、权利剥夺的直接后果,受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双重制约。发展权利与机会的获得,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资源的占有。与此相反,权利和机会的缺失,则是个体能力的制约性因素,影响和限制了行为主体可行能力的提升,使得行为主体无法抓住发展资源的获取机遇,限制能力的提升而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这是贫困群体长期无法摆脱相对贫困泥淖的重要因素。“困”和“弱”暴露了发展资本匮乏、权利不足和抗逆能力低下等实际问题,是相对贫困的主要表现。只有通过相适配的内源性动力和外向性驱力的高效配合和有效衔接,才能唤醒贫困群体的权利意识,达到行为主体能力的提升与再造目标,才能改变导致贫困的“弱”与“困”的属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这就明确了未来反贫困的工作重点和目标方向。从公民权利保护的视角看,国家权力不只是要保持理性的克制态度,避免因权力的滥用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还需要对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保护,以保证公民权利不受其他私法主体侵害。再从宪法学基本权利功能视角看,这就属于防御权功能和国家保护义务功能的问题。只有当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得到维护和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个人才能和天赋,才能充分发挥和显现出来,才能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之源。新时代新阶段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不只是需要科学地把“蛋糕”分好,更需要务实地把财富积累的“蛋糕”做大,从我国“消除贫困”到“美好生活”、从“小康社会”走向“共富社会”的发展进路,不难看出国家对共同富裕战略不遗余力地推进历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乡村发展和农民致富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发家致富,成为当下国家下大力气做大“蛋糕”的具体举措。马克思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建立在“现实的个人”基本前提之上,“现实的个人”在本质上就是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民。马克思将其称为“现实生活”,并且认为“人的解放”就是“现实生活的解放”,现实生活是人的全部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的场所。要实现现实生活的解放,必要条件是“自由个性”与“社会生产能力”的统一,个人全面发展则是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挥。只有把人的关系建立在个人的生产能力与社会的生产相统一的基础之上,才能把个人的发展进步、现实生活需求,统一于社会的发展进程之中。人的现实生活的解放,不只是要求生产力的解放,而且要求从根本上提升人们生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构建美好生活已成为我国人民的理想目标。这种幸福感和获得感代表着物质需求的高质量满足,意味着精神上的高度认同,意味着观念、意识和文化层面创造出人类文明的新形态。人的现实生活的解放,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就我国而言,摆脱贫困是这个过程的起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现实生活解放的起步。我国现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这个阶段是逐步实现个人“自由个性”与“社会生产能力”相统一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的能力的发展将达到“一定程度和全面性”。从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视角看,人民政权的解放使劳动人民从受压迫受剥削的旧制度中摆脱出来,为反贫困扫清了权力障碍;社会生产的解放意在挣脱落后思想观念的束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激发社会整体的生产积极性。现实生活的解放是基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终达到“自由个性”与“社会生产能力”的统一,实现劳动者劳动技能和获取新的发展机会能力的提升。

三、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路径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共同富裕与美好生活的内在一致性决定了经济建设的核心地位。新时代推进美好生活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根本的路径仍然是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不动摇,这是实现美好生活的根基所在。没有一个强大的物质基础,建设美好生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经不起大风大雨的冲刷,经济建设的核心地位必须坚持。我们今天所说的高质量发展,是指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它从根本上避免了因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其他方面发展的问题,使人民群众能够最大程度地共同享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带来的发展成果。我国正走上一条通过社会制度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道路,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和生产效益的关键,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是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生产力要素的合理配置,尤其是高科技人才的引进,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最有效办法。要进一步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推动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的良性循环,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未来应当进一步坚定“人才是第一资源”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人力资本、大力培育千千万万高素质劳动者,夯实新时代新阶段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基础。如果劳动者没有或失去了参与财富创造的过程,那么,他就无法获得用来分配财富的合理份额的权利和资格。我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说到底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扎扎实实地做一件事情,即不断地调整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不断地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朝着既定的奋斗目标前进。如果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保障,不仅不可能提出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的理念,也根本不可能在实践中全面落实这个理念。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是党领导中国式现代化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抓手。尽管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但是三者始终是一种相互依存、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里稳定是压舱石,改革是关键招,发展处于中心地位,稳定和改革都是为发展服务的。每个时代都有体现特定历史条件的重大问题,具体表现为这个时代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矛盾。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今天我们所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解决问题的艰巨程度明显加大,给理论创新提出了全新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好人民的“急难愁盼问题”,就必须聚焦“改革疲倦症”“发展无力症”“稳定麻木症”三种症状,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把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到破解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上去,因为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

(二)以公共服务为重点优化共同富裕的资源配置

基本公共服务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我国的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普遍富裕的一个突出特点和显著标志,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属于人与人之间没有差异的公共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涉及育幼、养老、教育、就业、收入、医疗、住房、扶弱等多个领域,是社会矛盾最突出、最集中、最容易发生的地方。我国政府2006年正式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10多年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明显改善,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奠定了良好基础。基本公共服务是普遍富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在民生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国家持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非基本公共服务、高品质生活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教育、卫生健康、婴幼儿照护、养老等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这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路径。一般来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能够体现全社会富裕的均衡程度、高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任何一项公共服务均等化措施的实施抑或推行,都需要动用国家的公共资源,涉及到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因而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任何变动抑或修改都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持续推进多个领域的民生改善,从人民关切的热点问题“公共服务”入手,取得了重大的发展成就。习近平强调“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中央提出要用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实质上表明了共同富裕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问题,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动。公共服务普及普惠是共同富裕的基本维度与判断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以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保障。未来需要进一步从关注物的资源配置转换到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上面来,把人的能力普遍提高和人的发展机会更加公平作为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以公共服务为重点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普遍提高国民的基本素质、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公共服务领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短板”,这主要集中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具体差异上面。譬如,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依然比城市薄弱,中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对不足,群体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过大,等等。解决这些现存的“短板”问题,需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促进共同富裕过程中的责任担当,进一步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及其运行的规范性、反贫困功能及收入分配功能,与时俱进地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要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迫切需要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具体地说,就是要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功能,丰富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与获取能力。

(三)以人的能力提升为抓手强化共同富裕的动力系统

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及美好生活需要离不开创造性的劳动。马克思在阐释社会形态理论时指出,人类的解放形态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个人全面发展”是“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挥。中国特色的“反贫困道路”与马克思的“人类解放道路”是有机统一的,中国独创的“内源扶贫”与主体主观能动性的解放也是有机统一的。在实现全面小康的进程中,每一个绝对贫困者的脱贫,都成为共同富裕须臾不可缺少的条件。脱贫主体主观能动性的解放,是实现这个条件的重要途径;主体主观能动性的解放,也就成为人的解放逻辑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我国脱贫攻坚的实践经验证明,贫困群体长期陷入贫困状态的根源,主要在于贫困人口创造收入的能力弱和机会少。贫穷不是不可改变的宿命,可怕的是没有摆脱贫困的强烈意识和思想观念。所以,习近平多次指出,“摆脱贫困首要并不是摆脱物质的贫困,而是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扶贫必扶智,治贫先治愚。”在国内外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就业问题就成为最大的民生问题。针对导致内生动力缺乏的目标缺失、“等靠要”思想、信心不足等问题,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为择业困难、就业不稳定群体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尤其要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培训方式,精准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瞄准新生代农民群体,开展电商、物流、乡村旅游、农村合作社管理、“乡村康养事业”等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和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可以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职业化,促进农业专业化,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最终达到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目的。大力发展乡村职业教育,建立乡村职业高中与高职院校,可以为乡村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和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抓住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个关键环节,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社会公平公正、机会平等,增强劳动者的发展能力,提升社会人力资本,提高农民致富本领,畅通年轻人向上流动的通道。马克思并不否定对资本主义生产力的继承,更不否认资本主义生产力对于世界的巨大发展和作用。实现人的美好生活需要,应当继承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的财富,占有以往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文明成果。他认为“共产主义决不是人所创造的对象世界的消逝、舍弃和丧失”,而“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复归”。劳动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的提升,能够反向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共同推动社会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而在物质的基础上推进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

(四)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完善共同富裕法治保障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是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法治、民主方面现实矛盾的基本路径。我国最大的不平衡就是城乡发展事实上的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就是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乡村振兴是农村迈向共同富裕的关键步骤,共同富裕的推进和实现过程,也就是解决农乡村这些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过程。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具有高度的任务一致性和目标趋同性,两者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进而从根本上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障的核心理念就是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障作为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实现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社会保障的“公平统一”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上。高质量社会保障体系聚焦社会保障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相呼应,以“公平统一”“公平共享”为机理,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并惠及乡村治理效能。因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乡村体现公平正义的保障网、共同富裕的稳定器。从一定意义上说,实现共同富裕必须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和取得实效,能够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社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为《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条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的乡村治理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系统地回应了乡村“由谁来治”“靠什么治”“如何治”三方面的问题。《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村民委员会”不能完全等同于“村民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乡村治理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重视把民间法、习惯法和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的必要补充,多管齐下补齐乡村法治建设的“短板”。未来在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上,要依据《宪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充分保障村民群众的表达权,倾听村民群众的心声和需求呼声,保障村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党务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把各项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好,充分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基层党委和政府在研究制定涉及大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在较大范围内广泛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管理的民主权利,建设更加生动活泼的基层民主。基层治理中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制度建设,要致力于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和公平正义,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建设获得感。


【凤凰华人资讯网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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