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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伊朗的革命,反对香港的暴力

发布日期:2020-01-22 00:00:00
    



    旧岁新年交替之际,香港街头的暴力活动相对减少,但对这座以自由和法治闻名于世的城市来说,期间发生的事件依然令人触目惊心。

    在圣诞期间,激进抗议者对多个商场进行破坏,从高空抛掷花盆和油漆弹,砸烂店铺,甚至殴打店员,有336人被警方拘捕。

    今年1月14日,警方在旺角通菜街检获土制炸弹等爆炸品,还在上水查获一间爆炸品实验室。

    随后的1月17日,警方又通告称,在由美国寄至香港的邮包中,查获一把P80半自动手枪及92发子弹。

    而在去年12月8日,警方曾从一激进团体处缴获一支半自动手枪及105发子弹,并怀疑该团体图谋枪击路人嫁祸警方。

    就在前日,当警方公共关系科三名警员在协调游行事宜时,遭人用伸缩棒及砖头围殴,头破血流,其中一人左手前臂骨折。

    对比起伊朗或者印度等地方一旦发生骚乱动辄死伤数十人上百人的惨烈,发生在香港身上的这些事,似乎是很微不足道。

    但如前所述,香港的自由与法治程度,享誉世界,绝非伊朗或者印度可以比拟的,将香港与它们进行对比,看不到这些暴力行为对香港的严重伤害,是大错特错。

    这背后的缘由,在于这条定律:民众对当局的反抗烈度,与当局对民众的压迫强度成正比。

    就是说,第一,哪里有压迫,哪里有反抗,第二,哪里的压迫强,哪里的反抗就烈。

    为什么要认可这条定律?因为一个地方的自由和法治程度越高,民众合法或者非暴力抗议的通道就越畅通,其异议得到表达就越充分,因而其反抗的烈度就必须越小。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自由和法治是两个至关重要的价值,在价值序列上,它们比民主、平等等更加优先。

    因此,在诸如香港、美国、日本或者法国这样的自由社会,民众也好,政府也好,都必须珍视已有的自由和法治,恶意地毁坏它们固然不行,以“追求崇高”之名践踏它们同样不行——诸如以追求民主为名破坏自由和法治的行为,不是在“买椟还珠”,而是在“破椟毁珠”。

    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观点来说,就是在“一个几乎正义的社会”,暴力行为或者暴力革命,不是忠诚于法律,而是背弃法律。

    香港那些施行暴力的激进抗议者,就是在背弃法律,理所当然应该反对。

    而按照“民众对当局的反抗烈度,与当局对民众的压迫强度成正比”这条定律,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伊朗人革命,因为伊朗非但是民生凋敝,而且一向以来是一个自由和法治都非常糟糕的地方。

    根据美国的研究机构全球正义工程组织(WJP)发布的《2018-2019年世界法治指数》,伊朗排名102位,而香港名列第16位。

    根据加拿大的研究机构弗雷泽研究所公布的2018年度“人类自由指数”,伊朗名列自由最缺乏的十个国家之中,与委内瑞拉、刚果等一堆垃圾国家挤在一起,而香港的排名为全球第3位。

    伊朗这种无自由无法治的状况,源于1979年的伊斯兰革命。

    在这场革命里,霍梅尼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推翻掉旧政权后,建立起以他为核心的教法学家统治政权,即“法基赫体制”,政教合一,以《古兰经》、圣训和沙里亚法为法律,把整个伊朗重新带回中世纪。

    在这个体制下,表面上它也有定期的、公开的、竞争性的民主选举,但第一,选举的仅仅是总统而不是最高领袖,前者只是后者的附庸;第二,谁能够参与总统竞选,最高领袖说了算;第三,不管谁上台,都是在教法统治这个粪坑里折腾,因此唯一的区别就是谁粪坑些谁不粪坑些。

    在伊朗,“民主”只是一块遮羞布而已。

    教法统治下的伊朗,犹如笼罩在一件巨大的黑袍里,自由匮乏:从小学就实行伊斯兰教育,禁止伊斯兰音乐和革命军乐之外的音乐,整个伊朗就德黑兰有一家可以播放外国电影的影院,妇女们则被关进《伊斯兰着装法》的监狱里,露出刘海都得遭受处罚。

    在伊朗,妇女地位的低下举世皆知。它的伊斯兰法律对妇女施行石刑,支持童婚,一些女孩在九岁时就面临被迫结婚、备受摧残的厄运;女性不能进入体育场所,违者判刑——前些日子,就有一位女球迷女扮男装进入球场被抓获遭受起诉后,选择了自焚,最终伤重身亡。

    能够证明伊朗自由匮乏的最有力证据,是它的暴力机器格外庞大:在常规部队之外,它还有一支平行的武装力量,那就是根据法律只向领袖效忠的伊斯兰革命卫。

    伊斯兰革命卫队肩负着两大职责,第一个是对外输出恐怖主义,第二个就是对内镇压反对派。

    以武装部队作为镇压国内反对派的常规手段,这就拥有党卫军的纳粹德国可以与它相媲美;美国将它认定为恐怖组织,名副其实。

    革命卫队之外,伊朗还有一支准军事组织“巴斯基”,就是民兵组织。任何伊朗人,只要对宗教虔诚,维护伊斯兰政权,都可以加入巴斯基。

    只是事实上,巴斯基的成员,主要还是以虔诚的穷人为主——从这个构成,就可以看出其性质。

    在战时,巴斯基成员接受动员,在平时,则扮演警察和国内特务的角色。

    伊朗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警察国家。

    就在前几天,有人将被伊朗军队击落的载有包括80多名伊朗裔精英在内的176名乘客的乌克兰航班的视频上传网络,然后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逮捕:在警察国家,揭露危害人民安全的行为,依照法律就是“危害国家安全”。

    这与香港自发生修例风波以来的情形,形成了鲜明对比:本埠及境外媒体自由地对事件进行报道,镜头几乎一律对准了执法的警方;纵使是局部骚乱不断,警方对绝大部分游行申请,一样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法院对于被拘捕者,大部分一样是依法准予保释,甚至还裁定禁止蒙面的法令违宪,其司法独立可见一斑。

    在香港面前,伊朗这样的政权,无自由,无法治,明白无误是没有正当性,它活多一天,就作恶多一天,如果哪一天被革命推翻,一点都不值得同情。

    当然,伊朗人如果发动革命,必须以史为鉴,不能重蹈1979年革命的覆辙,越革命越粪坑。

    他们的目标,应该是树立起一个诸如香港这样的地方为榜样,就是即使争取不到民主,那么最少要有法治和自由。

    支持伊朗的革命,与反对香港的暴力,背后的逻辑,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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