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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台便利措施进一步扩大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对象

发布日期:2014-02-11 00:00:00

 近年来,中国公民的外籍近亲属来华探亲,投靠、赡养中国境内直系亲属,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将外籍子女寄养在中国境内等情况日渐增多。按照现行规定,上述人员中大部分人员可以申请探亲类签证在华停留,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结合工作实际,考虑到上述人员在华停留的实际需求,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对其中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居留许可。

  一、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对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对其中已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一)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中国内地居民的居民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二)探望在中国内地常住的华侨,还须提供华侨的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及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三)探望在中国内地常住的港澳居民,还须提供港澳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四)探望在中国大陆常住的台湾居民,还须提供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在中国大陆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五)探望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还须提供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二、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

  对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被投靠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投靠”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应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在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

  (一)投靠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被投靠人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二)投靠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还须提供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三、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对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购置房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置房”类或“置房者家属”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经公证的经济来源证明或经济担保书或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

  对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赡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须提供中国籍父母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赡养人国内无子女证明、经公证的经济来源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五、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对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国内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寄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须提供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或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境外定居证明,经公证的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国内抚养人或监护人的内地居民身分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及经公证的书面保证。

  上述五种情形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均须提供在华住宿登记证明。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上述所有证明材料中,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上述人员中,如因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房产关系、外籍子女年满18周岁等居留事由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居留事由办理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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